罪犯刘某祥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3 浏览次数:337
罪犯刘某祥,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江苏省东台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综合监区服刑。
2022年9月28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582刑初24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22年9月28日起至2026年5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29日交付执行。
罪犯刘某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共获得表扬3次,该犯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