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3 浏览次数:345
罪犯刘某,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河南省夏邑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八监区服刑。
2021年12月28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82刑初79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2028年3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扣押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刘某、王佳乐退出尚未追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