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豪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3 浏览次数:430
罪犯刘某豪,男,2002年2月5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九监区服刑。
2023年6月7日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303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8月22日起至2025年8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毒赃依法予以追缴,没收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28日交付执行。
罪犯刘某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4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2次,已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豪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