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苏浦狱减建字第0171号

    罪犯刘某国,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20年10月26日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05刑初28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5年8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刘某国退赔全部非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0日交付执行。

    罪犯刘某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3年6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国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