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国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3 浏览次数:279
罪犯刘某国,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20年10月26日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05刑初28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5年8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刘某国退赔全部非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0日交付执行。
罪犯刘某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3年6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国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