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伟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3 浏览次数:323
罪犯李某伟,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21年2月25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26年10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7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某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3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