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苏浦狱减建字第0176号

    罪犯李某伟,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21年2月25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26年10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7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某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3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