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苏浦狱减建字第号

    罪犯李某军,男,1998年6月19日出生,江苏省盱眙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23年4月4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411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刑期自2023年4月4日起至2025年9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25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某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2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