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苏浦狱减建字第0186号

    罪犯贾某,男,1998年6月11日出生,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中等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八监区服刑。

    2022年3月24日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07刑初9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2028年3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供犯罪所用的手机、电脑等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8日交付执行。

    罪犯贾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4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贾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