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苏浦狱减建字第0221号

    罪犯霍某涛,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山东省菏泽市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综合监区服刑。

    2021年12月7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05刑初44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霍某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6年5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25日交付执行。

    罪犯霍某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8月共获得表扬4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霍某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