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某伦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3 浏览次数:357
罪犯高某伦,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湖北省竹溪县人,小学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综合监区服刑。
2022年5月7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582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高某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1年10月24日起至2028年10月23日止)。高某伦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2022)苏05刑终2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29日交付执行。
罪犯高某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7月共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某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