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冯某义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3 浏览次数:241
罪犯冯某义,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江苏省邳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康复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28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刑初4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冯某义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26年3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五十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零六十四万六千零五十九元二角五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4日交付执行。
罪犯冯某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未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某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