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华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3 浏览次数:377
罪犯陈某华,男,1953年12月21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小学肄业,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八监区服刑。
2018年8月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1刑初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陈某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2032年11月28日止),作案工具剪刀一把予以没收销毁,被告人陈某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人民币36342元,交通费人民币3000元,合计人民币3934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30日交付执行。2021年4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12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32年4月28日止)。
罪犯陈某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某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