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苏浦狱减建字第0216号

    罪犯蔡某九,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江苏省沛县人,小学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综合监区服刑。

    2020年6月29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22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蔡某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2025年11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

    罪犯蔡某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1月、2022年7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共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某九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