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郁某典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3 浏览次数:464
罪犯郁某典,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七监区服刑。
2018年11月20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506刑初3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郁某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27年6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2019)苏05刑终2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6日交付执行。2022年1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3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6年11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罪犯郁某典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郁某典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