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许某冬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3 浏览次数:348
罪犯许某冬,男,2000年11月25日出生,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六监区服刑。
2022年11月18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582刑初115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许某冬犯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2年11月18日起至2025年10月9日止),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六百九十五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2日交付执行。
罪犯许某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9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六百九十五元,2023年6月7日履行人民币五千六百九十五元。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某冬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