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邱某镇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3 浏览次数:512
罪犯邱某镇,男,1993年11月7日出生,江苏省兴化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九监区服刑。
2021年1月6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2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邱某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2022年8月4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12刑更1号裁定,撤销本院(2020)苏12刑初31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邱某镇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邱某镇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8月4日起至2025年6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0月28日交付执行。
罪犯邱某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六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一万元;分别于2022年8月15日履行十万元,2023年8月23日履行六万元,违法所得一万元于判前退出,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某镇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