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5〕苏江狱减建字第90号

    罪犯陆某生,男,1990年11月22日出生,江苏省宝应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七监区服刑。2018年5月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满释放。

    2023年1月30日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1023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陆某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2年9月8日起至2025年11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1日交付执行。

    罪犯陆某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4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某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