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廖某文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3 浏览次数:760
罪犯廖某文,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湖南省衡阳县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七监区服刑。
2022年2月28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706刑初77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廖某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自2022年2月25日起至2025年10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2022)苏07刑终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1日交付执行。
罪犯廖某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2024年10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万元,2023年8月18日履行,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某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