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9日作出(2024)苏0192刑初469号刑事判决,以夏存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前,罪犯夏存林以其身体患有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初查后认为夏存林的情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予以立案。现将罪犯夏存林暂予监外执行案立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上述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