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凌秋云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2-11 浏览次数:552
徐 州 市 鼓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公示
(2025)苏0302刑更2号
罪犯凌秋云,女,1981年8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1081012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怡乐家园14号楼4单元401室,户籍地徐州市鼓楼区小孤山村5组86号。
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作出了(2024)苏0302刑初47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凌秋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案件生效后,罪犯凌秋云患有抑郁症,徐州市看守所不予收押,现凌秋云申请监外执行,本院已受理。现予公示。
公示期限为:2025年2月11日至2025年2月17日(节假日顺延)。
如有异议,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徐州市三环东路48号,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承办人:刘晓璐,电话:0516-80282848)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