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青青监外执行立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1 浏览次数:490
(2025)苏0104刑更3号
罪犯靳青青因犯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靳青青以哺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立案受理,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五日内向本院提出。
意见反馈方式:
电话:025-83529207,通讯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41号
(2025)苏0104刑更3号
罪犯靳青青因犯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靳青青以哺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立案受理,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五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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