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小莉暂予监外执行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州 发布时间:2025-02-10 浏览次数:562
罪犯甘小莉,女,1991年7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319910717508X,蒙古族,本科文化,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香堤湾1幢602室(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盐源县右所乡大村村1组20号)。
2024年10月215日本院作出(2024)苏0583刑初142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罪犯甘小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
2024年11月5日罪犯甘小莉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理由是其是怀孕的妇女,并提供相关病历。经审查,本院认为罪犯孙喜可的情况符合立案条件,于2025年2月10日予以立案。现依法对罪犯甘小莉暂予监外执行案的立案情况公示,接受监督。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