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偷在别人车上安装GPS,跟踪监控他人行车轨迹和车辆停放信息,这种严重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终将自食恶果,受到法律严惩。近日,沛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安装定位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李某某、王某某、靳某某、巩某等人通过某直播平台接到来自邵某(另案处理)的“订单”:帮助寻找邵某因离婚纠纷与其分居的妻子王某的车辆。王某某等人接到“订单”后,根据邵某提供的车辆信息及从别处购买的该车的路口抓拍信息,在某小区附近找到王某的车,偷偷在该车底盘处安装GPS定位器,并将GPS平台的登陆账号、密码逐级反馈给邵某。事成后邵某合计付款14000元。

之后邵某根据提供的GPS车辆位置信息在沛县某小区找到王某车辆位置,持刀强行驾车将王某带走。二人在车内发生争执,当车辆行驶到快速路某路口时邵某持刀捅刺王某20余刀,王某从车辆副驾驶座位摔落下来造成严重后果,邵某驾车离开,王某被他人及时送医救治。案发后,王某某等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法庭审理

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靳某某、巩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四名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分别交叉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巩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量刑情节,法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靳某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巩某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分别判处王某某、靳某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法官说法

公民的个人信息关系到每个人日常生活的开展及正常生活状态的维持,不仅关涉个人名誉,更关乎个人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持续高发,犯罪手段层出不穷,严重危害公众个人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家在生活工作中要提高法律意识和隐私保护意识,定期对车辆隐蔽处等位置进行检查,确保自己的隐私不被他人侵害,一旦发现异常要积极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的判决也警示广大群众,在日常使用科技产品的同时,应强化相关知识学习,了解法律的界限,妄图通过侵犯他人隐私为自己谋取利益者,终将落入法网,受到严惩。

法条链接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