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永祥减刑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5-02-08 浏览次数:1162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5〕苏浦狱减建字第号
罪犯张永祥,男,1955年9月19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103195509191551,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八监区服刑。
2017年12月2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1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永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5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永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4月、2020年12月、2021年12月、2023年2月、2024年2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鉴于该犯系毒品再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张永祥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