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国兵减刑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5-02-08 浏览次数:497
江苏省苏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苏狱减建字第号
罪犯李国兵,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江苏省淮安市(原淮阴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828197008070035,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六监区服刑。2012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2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吸毒,分别于2017年3月6日、2017年4月24日、2017年5月7日、2017年11月12日、2017年11月27日被行政拘留三日、行政拘留十三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行政拘留十五日、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2018年11月29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2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国兵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二百元。李国兵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2019)苏刑终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于2019年7月26日向罪犯李国兵送达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国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执行;追缴违法所得1200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累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李国兵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