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监狱

                 

2024〕苏徐狱减建字第号

    罪犯刘丹,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湖北省潜江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29005198106154978,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一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23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9刑初5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刑终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刘丹的定罪量刑予以核准。判决于2022年5月26日向刘丹送达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19日交付执行。

罪犯刘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刘丹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