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2053号

    罪犯赵仁丙,男,1992年9月16日出生,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一监区服刑。

    2020年9月28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赵仁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赵仁丙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2021)苏刑初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2021年3月11日向罪犯赵仁丙送达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3日交付执行。

    罪犯赵仁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2022)苏05执恢40号之四裁定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赵仁丙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