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郭秋敏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公示
作者: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02 浏览次数:329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苏0113刑更9号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人)郭秋敏,女,汉族,1989年6月1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7198906141060,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新蔡县弥陀寺乡曹庄村委时庄。2023年8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4年5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2024年5月23日本院作出(2024)苏0113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郭秋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人郭秋敏退缴的人民币四百元,依法发还被害人张彦。当日向郭秋敏宣判。2024年6月13日,本院收到郭秋敏邮寄的以其“本人怀孕”为由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
2024年9月3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4)苏01法鉴审字第00029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该意见书技术审核意见为:根据送检病历材料及指定医学检查情况证实,郭秋敏目前孕15周+,疤痕子宫。
河南省新蔡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郭秋敏适宜社区矫正。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郭秋敏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审查认为,郭秋敏确为正在怀孕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但尚不知郭秋敏将要出生小孩的具体出生日期,可以由当地矫正机构视郭秋敏生育情况向本院提出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对罪犯郭秋敏暂予监外执行。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