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丽,曾用名张黎,女,1975 年 12 月 25 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2032519751225834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教师,住邳州市解放路 152 号汇龙国际花园 16 号楼 2 单元 1103 室。 罪犯张丽因犯赌博罪、故意伤害罪,于 2024 年 5 月 8 日被本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有期徒刑

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张丽提出上诉,2024 年 9 月 12 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张丽以其患有乳腺癌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立案。2024 年 12 月 2 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诊断意见书, 张丽患有左乳腺癌术后,左乳术区及左侧腋窝结构紊乱,2 型糖尿病,高脂血症,右肺实性结节,左肺慢性炎症,部分肋骨高密度, 脂肪肝,继发性肝功能损 / 0'/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计委司发通【2014] 112 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及附则《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结合江苏省公检法司关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相关医学问题的 意见(一)第八条及意见(二)第九条规定,张丽患有左乳腺癌术后,发生癌转移,属于“非临床治愈期的恶性肿瘤”,目前需要定期复查治疗。综上,张丽所患疾病达到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的范围和程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项之规定,决定: 对罪犯张丽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 2024 年 12 月 30 日起,至 监外情形消失之日止,剩余刑期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