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法院)罪犯王莎莎暂予监外执行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宿迁 发布时间:2024-11-19 浏览次数:305
罪犯王莎莎,女,1990年11月2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浙江省乐清市。2024年10月16日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后罪犯王莎莎以系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认为,罪犯王莎莎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对罪犯王莎莎暂予监外执行四个月零八天。现将案件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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