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罪犯董石梅暂予监外执行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徐州市邳州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2-30 浏览次数:302
罪犯董石梅,女,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现住邳州市。罪犯董石梅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4月9
日判决董石梅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判决生效后,董石梅以其妊娠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以(2024)苏0382刑更18 号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自2024年7月23日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现董石梅于 2024年12月14日产下一名男婴,现处于哺乳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计委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及附则《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规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董石梅暂予监外执行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阳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五天,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