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法院对“四项”案件进行分析并制定了工作措施
作者:贺志安 发布时间:2007-05-11 浏览次数:1718
本网淮安讯:近日,洪泽法院针对一季度本院依法延长、中止、中断、暂停计算审限未结案比较高的现状,对全部上述案件进行了专项评查,并在深入分析原因的基础上制定了相应的措施。
一季度,洪泽法院“四项”案件共计51件,该院对上述51件案件进行了详细评查,并深入分析了原因,通过分析,该院认为造成四类未结案多的主要原因是:1、外出打工人员多导致案件需要以公告形式送达诉讼文书。一季度,洪泽法院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案件数占四类案件的64.51%。2、部分案件在审理中当事人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鉴定,使鉴定案件增多,该院一季度委托鉴定的案件占“四项”案件的30.97%;3、部分案件法院需要对案件涉及的财产委托估价或拍卖,洪泽法院前一季度因委托评估和拍卖而扣除审限的案件占“四项”案件的4.52%; 4、因中止等其他原因导致“四项”案件的占2.08%。5、少数案件不能排除承办人承办人主观上的原因。
在深入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洪泽法院制定了控制“四类”案件的具体措施和工作方式,主要有:
1、加大直接送达力度。目前该院有部分案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部分当事人以拒绝签收的方式逃避诉讼,而案件承办人很有可能直接以公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而放弃再次直接送达。鉴于此,该院规定,对于经邮寄送达或本院送达组没有送达的,由案件承办人负责亲自送达,如果当事人外出但有家庭成员的,应说服其家庭成员负责联系该当事人,如其家庭成员无法联系或拒绝联系的,则:(1)如果案件事实不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且符合其他送达条件的,则应当以留置方式或其他方式送达;(2)在确实不能直接送达的情况下,案件承办人在说明原因的基础上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以公告方式送达;同时该院对违反规定的相关人员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对在复查中发现案件承办人能够直接送达当事人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没有直接送达而直接公告或公告没有履行相应审批手续的,按年初制定的岗位目标考核办法对承办人和部门负责人予以考核。
2、严格案件流程管理,加大评查力度。该院针对部分“四项”案件在具体操作中不够规范的现象,要求相关部门严格落实上级法院和本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审管办要加大对案件各环节的督查力度,对发现能够直接送达,而案件承办人为扣除审限以公告方式送达或因操作流程不当造成“四项”案件的,按岗位目标考核办法的规定在年底考核中分别扣减部门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10分、20分。
3、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案件,承办人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必要,对不需经过鉴定就能查清案件事实的申请驳回,对确需经鉴定才能查清事实的案件,承办人在严格审查和说明原因的基础上报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后送检。
4、加大庭前调解力度。针对在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现象,该院决定加大庭前调解力度,积极探索诉讼调解与社会大调解机制的衔接,减少案件在审理中由于当事人双方申请调解而扣除审限的案件,坚决杜绝案件承办人为扣除审限要求当事人调解,对违反者予以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5、建立“四项”案件专门台帐。对于所有“四项”案件,在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的同时,由案件承办人及时将相关手续报审管办备案,并由审管办及时在网上办理相关扣除手续,并记入“四项”专门台帐中。
6、加大对“四项”案件的清理。根据各案件承办人“四类”案件的多少,对“四类”类案件较多的人员减少新案的分配,确保承办人手中的上述案件及时得到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