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县人民法院)罪犯季云娟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1-29 浏览次数:344
江 苏 省 射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苏0924刑更38号
罪犯季云娟,女,1986年9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419860906530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射阳县长荡镇胜利桥村三组116号,现租住在射阳县合德镇台阳博雅苑1号楼402室。
本院于2024年10月18日作出(2024)苏0924刑初110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季云娟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2024年11月6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作出(2024)盐法鉴审字第0127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意见为:1.被审核人季云娟在2024年11月1日检查时怀孕3月余。2.是否决定对被审核人季云娟暂予监外执行,由承办法院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依法办理。
本院认为:罪犯季云娟经审核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对罪犯季云娟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