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天宁法院)罪犯李昆昆暂于监外执行立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常州 发布时间:2025-01-20 浏览次数:741
罪犯李昆昆,女,1988年2月1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
2024年3月8日本院做出了(2024)苏0402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李昆昆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案件生效后,罪犯李昆昆因哺乳期无法收押,后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经审查拟决定对罪犯李昆昆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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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