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饶从玲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公示
作者: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1-16 浏览次数:119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苏0113刑更12号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人)饶从玲,别名李心悦,女,汉族,1984年10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841021762X,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柳洲南路7号3幢一单元2003室。
2024年7月31日,本院作出(2023)苏0113刑初343号刑事判决,其中以被告人饶从玲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当日向饶从玲宣判。该判决于2024年8月13日生效。同年8月15日,饶从玲以“本人生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南京江北新区社区矫正管理办公室于2024年8月27日向本院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饶从玲适用社区矫正的社会危险性及对所居住社区的不良影响一般。2024年10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4)苏01法鉴审字第00034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审核意见为:根据送检病历材料及指定医学检查情况,饶从玲直肠癌术后复发诊断明确,经临床专家评估需要进行住院抗肿瘤治疗。对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苏高法(2022)223号第九条的规定,饶从玲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2024年11月14日,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根据饶从玲所患疾病情况、社区调查情况等综合评估其社会危险性,依法作出是否准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本院审查认为,罪犯饶从玲所患疾病经指定的江苏省人民医院专科检查和专家会诊,确属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其配偶黄先好愿意作为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保证人,罪犯饶从玲没有自伤、自残、不配合治疗等禁止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也无证据证明饶从玲有再次危害社会的危险性存在,可以对罪犯饶从玲暂予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应由当地矫正机构及时向本院提出收监执行建议,再由本院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对罪犯饶从玲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