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州法院]罪犯陈晓虹暂予监外执行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5-01-15 浏览次数:650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苏0612刑更11号
罪犯陈晓虹,女,汉族,2000年9月23日生,住福建省德化县。
罪犯陈晓虹等人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作出(2024)苏0612刑初587号刑事判决,以陈晓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陈晓虹以其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德化县龙浔镇丁墘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抚养证明、医院诊断资料等。
经审查查明,罪犯陈晓虹于2024年8月4日生育一子,目前该婴儿由其哺乳、抚养,属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陈晓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陈晓虹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