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苏0612刑更10号

 

罪犯郑晓薇,女,汉族,1999年11月8日生,住福建省德化县。

罪犯郑晓薇等人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作出(2024)苏0612刑初587号刑事判决,以郑晓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郑晓薇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福建省德化县医院出具的彩色超声诊断报告单等证据。经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郑晓薇目前处于晚期妊娠。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30日出具的审核意见书认为,郑晓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

经审查查明,罪犯郑晓薇系怀孕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郑晓薇暂予监外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