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罪犯姚喜彬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5-01-09 浏览次数:2178
罪犯姚喜彬,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原城区)人,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902196610280630,现在江苏省通州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1年4月15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原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02刑初70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姚喜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整,退赃退赔人民币二百万零二千八百九十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1日交付执行。
罪犯姚喜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2022年9月13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结案证明载明该犯财产性判项应履行义务已履行完毕。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喜彬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