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罪犯夏恒林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5-01-09 浏览次数:602
罪犯夏恒林,男,1960年12月20日出生,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926196012207573,现在江苏省通州监狱十监区服刑。
2019年10月24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9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夏恒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八十四万零八百三十五元七角;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拘役;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8月14日起至2026年2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八十四万零八百三十五元七角。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3日交付执行。2022年8月10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6刑更6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8月13日止)。
罪犯夏恒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2019年11月6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载明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恒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