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通州监狱

                 

〔2024〕苏通狱减建字第351号

    罪犯金根,男,1984年6月7日出生,江苏省昆山市人,汉族,大学本科教育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90219840607701X,现在江苏省通州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0年9月9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83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金根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2028年11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整,退还赃款700万元整。金根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苏05刑终6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金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有2021年12月24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开具的65万元收据、昆山市张浦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开具的合计700万元收条,2021年11月26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苏0583执6154号结案通知书载明(2020)苏0583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根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通州监狱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