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罪犯季晓罡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5-01-09 浏览次数:476
罪犯季晓罡,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原城区)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602198104251039,现在江苏省通州监狱二监区服刑。
2019年11月29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621刑初37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季晓罡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6年4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三十八万一千八百七十五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2022年8月10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6刑更6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10月10日止)。
罪犯季晓罡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2019)苏0621刑初371号刑事判决书载明罚金25万元已预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81875元已予以没收。鉴于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季晓罡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