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昌龙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5-01-09 浏览次数:667
罪犯陈昌龙,男,1988年3月29日出生,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911198803296335,现在江苏省通州监狱九监区服刑。
2018年12月28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925刑初38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昌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2025年4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陈昌龙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苏09刑终2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31日交付执行。
罪犯陈昌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7月、2021年1月、2021年7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10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2024年4月3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出具(2019)苏0925执3210号结案通知书载明该院作出的(2018)苏0925刑初383号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鉴于该犯系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昌龙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