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2024)苏0826刑初38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连兵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罪犯刘连兵以精神病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根据相关规定,本院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三日,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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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