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立志暂予监外执行一案
作者: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1-13 浏览次数:1132
罪犯杨立志,男,1973年8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7308092613,江苏省丰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丰县凤城王堂村邵堂25号,住江苏省丰县安居八期3-1-202室。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7月13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7月13日被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后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丰县看守所以被告人杨立志患有疾病为由不予收押。
2024年11月11日本院作出(2024)苏0321刑初52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立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判决生效后,罪犯杨立志以其患有疾病为由,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2024年12月10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4)苏03法医审字第0283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审核意见为:罪犯杨立志所患疾病达到暂予监外执行的严重疾病和程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
罪犯杨立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据此,本院拟对罪犯杨立志暂予监外执行。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阳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天。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电话: 0516-89151957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