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高港法院四措并举规范司法拍卖工作
作者:陆乔立 发布时间:2011-11-04 浏览次数:560
司法拍卖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司法活动,是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一环。长期以来,我院在司法拍卖工作中注重监控和管理好司法拍卖活动,尽力防范司法拍卖风险,努力实现财产交易价格最大化,确保司法廉洁,维护公平正义。2010年至今,高港法院共受理司法拍卖案件12件,累计涉案金额2475.48万元,其中成交9件,成交案比75%,成交案件中成交价与首次拍卖底价比值为98.9%。
严格拍卖机构选择。在委托拍卖中,我院对拍卖人的诚信、业绩、人员素质、法定代表人、公司架构、注册资金、经营场地进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审查,建立拍卖机构名册库,对拍卖人进行资格筛选,设定准人条件,限定入围数量。在选择拍卖机构时,我院对在册的拍卖机构实行摇号的方式选定拍卖机构。此外,我院对拍卖机构实行优胜劣汰:比服务质量、人员素质、办事效率,综合各方面意见,全面具体地对拍卖机构进行评价,发现有违规执业的立即淘汰。
审慎界定拍卖财产。我院加强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及财产权利、破产企业财产及财产权利进入拍卖程序前的审查、确认工作,以有效避免将案外人财产或不宜拍卖的财产进入拍卖程序的错误。一是在将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等移交拍卖前设立“隔离带”,确认待拍财产及财产权利适格,即确认委托拍卖的财产一定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或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且该财产上不存在负担,如抵押等;二是一经拍卖后,需要办理产权移转手续或办理产权移转手续存在障碍的,积极与土地、建设、房管、车管等行政部门协商沟通,尽快通过合法途径实现物的价值。对农村房屋、在建工程、车辆、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及权利,就持慎重对待的态度,以正确界定委托拍卖财产的范围。
积极稳妥应对流拍。目前强制拍卖流拍率仍居高不下。究其原因,一是和拍卖市场不够规范有关,二是与公告方式和结果、社会参与竞拍的意识有着密切的关系。为此,我院对整个委托拍卖过程全程监管,确保拍卖程序无瑕疵。(1)全面调查核实标的物的瑕疵状况;(2)严格审查《拍卖公告》内容、合理确定公告媒体;(3)严格审查《竞买须知》和《竞买协议书》,瑕疵状况要明示竞买人;(4)督促拍卖机构加大招商力度。除在《泰州日报》等地方主流纸质媒体上刊登拍卖公告之外,还加强了网络宣传,以提高公告的持续性和针对性;(5)督促拍卖机构做好竞买人资格确认及信息保密工作;(6)认真做好拍卖会监拍工作,要求拍卖机构对重点竞买人派专人全程接待,竞买人席位相对隔离,以防止竞买人之间的串标,重大复杂案件邀请监察室同志参加;(7)流拍后,及时与拍卖机构沟通,认真做好一拍工作详细报告,和执行部门交流分析流拍具体原因。
完善拍卖监督体系。为完善拍卖监督体系,我院主要从加强对自身监督和对拍卖机构的监督两个方面进行:(1)对自身的监督。一是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对外委托拍卖工作。确定拍卖机构时,除通知当事人外,还一并通知纪检监察部门和审判、执行部门派员到场监督。涉及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廉政监察员、特邀监督员到场监督;二是设立回避制度。人民法院、拍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拍卖活动中,遇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应当回避。(2)加强对评估、拍卖机构的监督。一是对评估、拍卖机构的资质予以审查与监督;二是要求评估、拍卖机构严格保守强制执行拍卖工作中知悉的审判、执行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拍卖中的相关信息,违反者追究相应责任;三是派审判、执行人员、委托拍卖专职人员出席强制拍卖现场,对拍卖过程进行直接监督,并明确各自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