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王明珠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5-01-09 浏览次数:927
江 苏 省 启 东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示
(2024)苏0681刑更11号
罪犯王明珠,女,1986年1月1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2198601105748,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县,住光山县斛山乡张棚村下王湾。
2023年11月20日本院作出(2023)苏0681刑初493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罪犯王明珠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王明珠于2024年7月31日生育一男婴。河南省光山县社区矫正中心以王明珠现处于哺乳期为由,建议本院对王明珠继续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5年1月9日决定对王明珠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至2025年7月31日止。
现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地址: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南苑中路418号启东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联系方式:0513-68951267)。
二O二五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