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凤减刑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5-01-09 浏览次数:1476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宁女狱减建字第329号
罪犯张凤,女,1982年7月6日出生,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十一监区服刑。曾因吸毒,于2014年5月22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7年11月21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刑初4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张凤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2018)苏刑终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于2019年12月26日向被告人张凤送达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2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10月、2021年4月、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9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8日出具(2021)苏0706执4493号执行裁定书一份,载明终结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刑初46号刑事判决案件中对张凤等人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张凤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