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苏宁女狱减建字第326号

    罪犯王红,女,1976年8月25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曾于1996年12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1998年2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1999年9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三个月;2001年6月因注射毒品被劳动教养三年;2004年4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14年11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3月因吸毒被二次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5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5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八监区服刑。

    2017年11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1刑初1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7日作出(2018)苏刑终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5月21日刑事裁定罪犯王红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5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7月、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11月22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104执471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一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王红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