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安玉钗减刑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5-01-09 浏览次数:700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宁女狱减建字第319号
罪犯安玉钗,女,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一监区服刑。
2018年8月27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3刑初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安玉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人民币36342元。判决于2018年9月4日向安玉钗送达,执行通知书起刑日期为2018年9月15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安玉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被判处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36342元,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3日作出(2023)苏03执20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载明:(2018)苏03刑初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安玉钗尚未履行的涉财产部分的判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安玉钗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