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翠芳减刑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5-01-09 浏览次数:818
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通女狱减建字第299号
罪犯王翠芳,女,1968年3月12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112196803120026,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六监区服刑。
2019年6月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1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翠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于2019年6月10日向王翠芳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翠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入监初期,曾有违反定置管理规定、脱离监督组、在学习期间打瞌睡等违规违纪行为,曾因不服从民警管理,不服从劳动岗位安排被考核15分,经民警耐心批评教育,该犯能认识到错误,作出深刻检讨,学习行为规范要求,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以来无违规违纪行为。该犯在考核周期内,于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王翠芳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