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悦减刑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5-01-09 浏览次数:1478
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通女狱减建字第297号
罪犯杨悦,曾用名杨波,女,1981年4月18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汉族,大专肄业,公民身份号码320112198104181662,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二监区服刑。2012年9月26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2015年1月11日刑满释放。
2019年5月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1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悦申请撤回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9)苏刑终15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杨悦撤回上诉。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杨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在日常改造中存在不规范行为,经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并改正,做到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上曾有下车不关机等违规行为,经民警教育后能加以改正,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入监以来,于2021年3月、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11月23日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192执897号执行裁定,裁定本案终结执行。鉴于该犯系累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杨悦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